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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通告 |
| 发布日期:[2009-8-27]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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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滇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财政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而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财政部于2007年4月以特急件下发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明确规定各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2007年5月1日起征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财政部批准,《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下发执行。现将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云南省境内所有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从2007年5月1日起按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率(装机容量在2.5-5万千瓦的为6厘/千瓦时,在5万千瓦以上的为8厘/千瓦时)按期计算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各水库和水电站应及时与当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联系,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9]3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征收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09]13号)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三、各水库和水电站的投资人(国有、集体、个人)或主管单位,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所经营管理的水库和水电站按期、足额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四、各水库和水电站及其投资人(国有、集体、个人)或主管单位应向收缴单位如实提供经营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少报销售电量,漏缴、少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五、对个别欠缴或拒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单位,省财政厅将通过新闻媒体通报。同时,各收缴单位有权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单位给予相关经济处罚。 六、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所涉及的相关文件《云财非税[2009]13号》可从云南财政网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ynf.gov.cn/),也可从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征收管理一处申请领取。 联系电话:0871-3606530、3606531 特此通告云南省财政厅 2009年6月22日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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